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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5-14 14:30:36 浏览量:2938

桂财采〔2017〕1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从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等工作的劳务报酬计发标准。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为税后标准,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开始评审工作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止。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用时由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
    (一)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需要从广西区域外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 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8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三)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不高于200元(含市内交通费)的误工补助。
到达评审现场因存在回避关系未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交通费50元。
(四)评审委员会组长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五)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规定,并按时参加评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六)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政府采购项目废标为由,减少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三、评审专家交通费、食宿费
    (一)市内食宿费。评审期间评审专家的用餐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需过夜评审住宿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
    (二)异地评审交通费和食宿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 评审期间的用餐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为评审专家负责提供;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负责支付劳务报酬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四、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类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集中采购目录内专用类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重复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二)评审劳务报酬原则上采取公务卡或转账方式支付。
(三)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和派出的监督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五、其他事项
    (一)在南宁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执行本规定,其他设区市财政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二)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其劳务报酬参照本规定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执行。评审专家协助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论证、咨询及履约验收等,可参照本规定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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